退縮建築管制及留設開放空間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二期細部計畫(科學園區部分及科學園區以外地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合節錄)



退縮建築管制及留設開放空間管制規定

 
一、住宅區內建築物臨道路境界線應退縮建築,其臨道路退縮規定如下:
使用分區 道路寬度未達60公尺 道路寬度60公尺以上 備註
住宅區 6 10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商業區內建築物臨道路境界線應退縮建築,其臨道路退縮規定如下:
使用分區 道路寬度未達60公尺 道路寬度60公尺以上 備註
商業區 6 10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產業專用區內建築物臨道路境界線應退縮建築,其臨道路退縮規定如下:
使用分區 道路寬度未達30公尺 道路寬度30公尺以上 基地非面臨道路退縮深度 備註
第一種產業專用區 8 10 4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8 10 4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第三種產業專用區 8 10 4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