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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如何?(土地徵收條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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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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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物可否原地保留?(土地徵收條例§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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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原則上可以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不過需經過審核有無妨礙或違反都市計畫、區段徵收計畫等規定內容,才得以保留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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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如何劃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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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依照區段徵收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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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土地分配作業為何?(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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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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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可否集中分配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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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如申領抵價地,其應領之權利價值,是以其所有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徵收補償地價總合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再以總合的權利價值,去選擇領回之抵價地,當然,所有權人可以選擇分配一筆土地,也可以選擇二筆土地,前提是每筆土地都要達到最小分配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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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權利價值,沒有達到各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之權利價值時應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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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應在規定期間內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在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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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建築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剩餘之土地應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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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可供建築土地,主管機關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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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應在何時點交予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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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應在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後,點交予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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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與應領之面積有增減時,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46、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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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前項核計差額地價之土地面積增減未達0.5平方公尺者,可以免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但是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差額地價時,應予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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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配地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但按抽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如何處理?(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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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可在下次配地時再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新合併分配或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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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抵價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如何處理?(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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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分配完畢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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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發給領回抵價地,其他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否多分配一些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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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是按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申請發給抵價地無關,因此既使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發給抵價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也不會增加。 |